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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30万元以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的抽样审计办法(试行)
2018-04-16   校园门户   (点击数:)

大连理工大学30万元以下修缮工程竣工结算的抽样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大连理工大学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的规定(试行)》、《大连理工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定(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学校30万元以下修缮工程管理,促进内部控制建设,强化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审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抽样审计,是指对学校上一年度完成的竣工结算值30万元以下的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修缮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分析后,设定科学程序方案进行随机抽样,对抽中的项目全面实施审计,重点发现在工程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以促进加强管理。

第三条学校年度抽样审计工作计划需经校长办公会或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各修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修缮工程的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修缮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二)切实履行修缮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工程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严格履行学校采购和工程管理制度。对委托服务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三)从学校采购中标入围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中选择审核单位,根据国家造价咨询规范对竣工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核法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财务付款。

(四)按照要求向审计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30万元以下修缮项目清单和审计所需材料。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审计处开展抽样审计工作。

(六)现任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提出的审计意见与建议,认真组织整改落实。

第五条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审计。主要职责有:

(一)提出年度抽样审计工作计划,加大对重要工程及工程造价额度较大项目的检查力度。

(二)严格执行审计、造价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检查内容,及时、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三)不断建立健全抽样审计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切实把监管落到实处。

第六条审计内容主要分为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综合管理三方面进行检查:

(一)对抽中项目的造价控制和项目实施情况等业务活动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有效、合规;项目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项目工程价款控制是否有效,审核是否及时、合理,有无高估冒算现象;采购、合同、签证、图纸管理情况;其他相关管理情况。

(二)对修缮工程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归口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制度建设、采购执行、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情况;其他相关管理情况。

(三)对修缮工程综合管理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委托服务单位的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历次审计、检查、督察等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其他相关情况。

审计内容要遵循适应性和重要性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并随着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水平的调整和综合管理要求的变化,相应做出调整和变化。

第七条审计处根据抽样审计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一)审计处于每年3月根据学校修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抽样审计工作计划,研究拟定抽样原则和抽样比例,拟定被审计单位,学校批复后进行审计立项。

(二)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所需资料明细。

(三)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代表共同参加现场抽样,按照设定的抽审比例,由电脑随机抽取样本。被审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把抽中项目的有关资料一次性完整送达审计处。

(四)审计组深入现场开展工作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审核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正式报告上报学校审批后发给被审计单位,督促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第八条抽样审计中发现竣工结算值如有重大偏差或者内控管理上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学校汇报,必要时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如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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