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开展一次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回头看”的工作要求,查找大办婚丧喜庆问题,坚决抵制陈规陋俗,倡导文明新风,严格报告制度,全校科级以上干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大连市纪委《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和《< 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将相关纪律要求重申如下:
1.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邀请本单位、曾经工作单位、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的人员。
2.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任何单位及个人无偿承办有关事项或报销有关费用;
(2)动用公车参与迎亲、送葬车队;
(3)接受自发参与的下属人员及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和贵重物品。
3.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应当拒收但当时难以拒收的礼金和礼品要在事后一个月内上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
4.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须报告。
(1)报告时间。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必须在10个工作日前报告;办理丧葬等事宜,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报告内容。办理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员、使用车辆以及其它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
(3)报告形式。填写《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附后)。
附件一: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
附件二:《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附件三: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纪委、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