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校发〔2017〕78号)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移动通讯费报销管理,体现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移动通讯费,是指学校机关管理人员在执行学校公务活动中,为提高工作效率、保持联络畅通使用个人手机进行通讯联络发生的移动通讯费用。
第二条 学校机关包括校级机关(各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学部(学院)机关(含盘锦校区、开发区校区),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报销标准
第三条 对于科级及以上实职管理人员的移动通讯费,实行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移动通讯费报销执行以下限额标准:
人员类别 |
限额标准 |
书记、校长 |
实报实销 |
副书记、副校长 |
240元 |
校长助理、副总会计师 |
210元 |
正处级 |
180元 |
副处级 |
120元 |
科级 |
100元 |
第四条 对于科级以下的管理人员,因岗位工作需要,如公安、消防、水电供暖、信息化运维等需要报销移动通讯费的,按照不超过每月80元的限额标准报销,由各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校级机关各单位移动通讯费在办公费或业务费列支,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移动通讯费报销,由该单位其他领导审批。
第六条 学部(学院)机关移动通讯费在学部(学院)统筹金中列支,由学部(学院)部长(院长)审批;学部(学院)部长(院长)移动通讯费,由学部(学院)其他领导审批。
第七条 报销人报销公务移动通讯费时应提供实名税务发票,发票抬头和手机号码应与报销人员姓名及其在学校登记备案的号码相一致,一人限报一个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登记备案。充值卡及预存话费发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岗位发生变动时,从次月起按照新职务或岗位标准报销;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职离岗的人员从次月起停止报销移动通讯费。
第九条凡报销移动通讯费的各级管理人员手机应保证工作联系畅通。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条 各单位移动通讯费的报销人应对移动通讯费报销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在移动通讯费报销中应严格把关,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对移动通讯费报销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在移动通讯费报销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学校将进行责任追究,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附属高中、附属学校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移动通讯费报销管理细则,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其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从事科研业务活动发生的移动通讯费,不执行本办法,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后,个人住宅电话费一律停止报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2017年已经发生还未报销的公务移动通讯费,报销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