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大工校发〔2017〕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质量目标管理。
第二章 参建单位质量责任
第七条 基建处作为学校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代表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负责对学校基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基建处应配合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九条 基建处负责施工手续的办理,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基建处等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处应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将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提交给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基建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将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报送政府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七条 基建处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目标。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选派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甲方代表组成甲方项目组。
第十九条 甲方代表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对发现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后的文件报送项目负责人审核签批。
第二十条 甲方代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对各工序质量节点进行全面监控,加强对监理单位旁站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甲方代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问题,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甲方代表应定期检查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应对施工资料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资料(如混凝土强度测试报告、钢筋检验报告、桩基检验报告、隐蔽工程报验单等)做到随时核查。
第二十三条 甲方代表应对所有进场材料设备依据相关规范进行严格验收检查,材料设备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重要材料设备实行四方(供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责任人到场验收制。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便于施工单位熟悉、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掌握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设计单位通过图纸会审,及时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高设计质量。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全面了解工程进展,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问题并定期向基建处负责人、处务会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程需要,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进场材料的选用考察、生产加工检查及各项论证、技术交底、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应定期组织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工程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定期组织参观优秀工程、参加建材市场材料的调研,不断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了解新材料、新工艺、新做法,促进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应能正确反映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达到勘察的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应准确,文字说明应清楚,图纸应清晰,设计深度应符合要求。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监理单位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基建处。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及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通过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送基建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第三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第三十五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总监每周负责组织召开工程监理例会,例会应简洁高效,侧重解决实际问题。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工程专项问题。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单位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及时归类整理各类监理过程资料并及时签署,随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建处检查。监理单位还应及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各类档案资料,确保工程资料的同步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查及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等的组织验收工作。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第四十二条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管理专业人员和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工程三检制,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应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工艺、流程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要求,按程序接受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的检查和审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招标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及时对进场材料进行报验,拟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在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复试,并及时报验其质量证明资料,经监理单位、基建处审核同意后使用。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一律清出建筑工地,并保存好清出工地的有关证明资料,以便备查。
第四十七条 对于影响观感、使用功能和质量的材料或工序,应当实行样板引路,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基建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对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的工序,需上报监督机构,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避免返工浪费。工程项目涉及认质认价材料,在确定好材料样品后,由监理单位及时封样留存,作为现场施工对材料质量检查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及时归类整理各类施工过程资料并及时签署,确保工程资料的同步性、真实性、完整性,随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基建处、监理单位的检查。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的质量管理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档案资料、技术文件、质量保修书及相关试验报告齐全,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基建处项目组检查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向基建处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的校内预验收。
第五十条 基建处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校内预验收。施工单位应就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排除工程中存在的类似问题,监理单位、基建处项目组应及时复查。
预验收通过,相关人员在大连理工大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后,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五十一条 基建处应及时组织规划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节能验收、市政验收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验收。校内预验收和各专项验收通过后,基建处应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组织申报竣工验收,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检查,及时进行整改回复,经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后,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进行档案预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做好工程项目的校内移交工作。
第五十三条 基建处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并应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基建处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保修期满,基建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维修移交。
第八章 工程质量检查
第五十五条 基建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工程进度、关键节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适时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基建工程质量联合检查组,依据相关规范及标准开展工程质量联合检查。
(一)检查组人员构成:基建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基建处工程科全体人员,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
(二)施工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用文字、影像详细记录,原则上一周内整改完毕,形成整改报告。基建处各项目组应自行组织复检,复检结果应在工程例会上予以通报。
(三)基建处应对检查结果及整改回复备案存档,作为对施工单位评价的依据;对提出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基建处依据合同作出处罚,并向所在公司发出警示函,作不良行为记录,同时作为评价该公司或个人今后能否参与学校项目投标的重要依据。
(四)基建处负责收集、整理每次工程质量联合检查的文字、影像资料,由处档案室存档。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六条 基建处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但尚未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的,给建设工程造成较大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的,将提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本办法中相关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则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