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大工校发〔2017〕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和监督,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以及国家、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计量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以下称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分为调整变更和核定变更。
调整变更是指对既定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计划做出必要调整,主要包括工程使用功能、规模、局部建设方案调整,标准提高,重大材料设备更换,重大施工工艺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核定变更是指在既定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计划范围内,对建设方案和工程内容进行必要的深化优化,纠偏补漏,主要包括设计深化优化、工程签证以及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偏差等问题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当以建设方案、投资计划、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为依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坚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现优化,坚持遵循实事求是,维护学校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全过程审计的项目,工程变更需按学校全过程审计管理办法履行相应审计程序。
第二章调整变更管理办法
第六条 调整变更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校园规划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勘察、设计、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提出,对既定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计划做出必要调整,包括工程使用功能、规模、局部建设方案调整,标准提高,重大材料设备更换,重大施工工艺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 调整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调整变更应由具体提出部门或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基本建设工作的副校长批复意见后,由基建处会同使用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及费用估算,根据费用估算额度不同,分别上报基建处处务会、主管基本建设工作的副校长、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以下称投资评审小组)、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
(二)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小于5万元(不含上限5万元,下同)的,由项目组论证通过,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审批;
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在5-10万元之间的,由基建处组织论证通过后,报主管基本建设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在10-30万元之间的,由基建处组织论证通过后,报学校投资评审小组讨论审批;
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在30—100万元之间,由学校投资评审小组组织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变更项目费用估算超过100万元的,由学校投资评审小组组织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核定变更管理办法
第八条 核定变更是指在既定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计划范围内,由设计、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提出,对建设方案和工程内容进行必要的深化优化,纠偏补漏,包括设计深化优化、工程签证以及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偏差等问题引起的工程变更,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设计深化优化主要包括:
施工图在图纸审核及工程实施、验收过程中遇到政策和规范调整变化,进行必要变更。包括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图纸会审、消防验收、各种专项验收时为满足新政策、新规范要求,从而进行的变更。
施工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优化、完善,专业工程深化及对设计文件出现的缺陷、错误修正,引起的设计变更。
(二)工程签证主要包括: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无法通过施工图或竣工图反映工作内容的工程签证,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场地地下、地上障碍物清理、迁移;
2.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处理措施;
4.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5.施工合同之外的零星工程和零星用工;
6.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7.非施工方原因导致的窝工,停工;
8.其他原因引起的并经各方确认有必要签证的事项。
(三) 工程量清单漏项、偏差主要包括: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出现缺项、漏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与图纸或招标文件不符;工程量清单计算量与实际发生量偏差较大等。
第九条 核定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小于5万元(不含上限5万元,下同)的,由项目组论证通过,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审批;
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在5-20万元之间的,由基建处组织论证通过后,报主管基本建设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在20-50万元之间的,由基建处组织论证通过后,报学校投资评审小组讨论审批;
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在50-100万元之间的,由学校投资评审小组组织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变更项目费用估算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投资评审小组组织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条 执行设计变更时,应严格依据相关会议纪要或审批表,以设计变更图纸、技术联系单及相应施工方案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第十一条 执行工程量纠偏补漏,核定实际工程量时, 工程量核定单应当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洽商概况、签订时间。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签证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合理,审批审定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工期签证的要注明延期时间等。工程签证单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基建处项目组三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应当在相应工程结束后7天内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单一式十份,按照工程名称及专业分别连续编号。
第十四条 抢险工程或紧急突发事件处理涉及到办理工程签证单的,可以边审批边施工,但须在工程施工结束后一周内补齐审批和工程签证资料,并按照审批额度规定,办理正式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对原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未涉及的,定额或招标清单也未包含的,因争议较大无法就确定单价或总价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在变更实施前由基建处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设计、监理、工程、预算人员,就涉及到的人、材、机单价、综合单价或总价等,与施工单位进行商务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费用结算原则,形成会议纪要,报基建处处务会审批,加盖基建处印章,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工程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学校有权依据相关合同规定要求施工单位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设计缺陷或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工程变更费用,以及由此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发生的费用,学校有权依据设计合同要求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监理单位违规、失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费用,学校有权根据监理合同约定,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错误、失职造成的工程变更费用,学校有权依据造价咨询合同约定,要求造价咨询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学校基建工程管理人员工作疏忽、错误或失职,造成工程变更的,视情节及损失金额,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会同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基建工程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