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大工校发〔2017〕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核算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基本建设是指学校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工程及相关工作,需在教育部基建投资计划中立项,由学校基建处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三)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等相关财务报表;
(四)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五)财务设立基建会计岗位负责基本建设资金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基建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五条基建处应于每月月底前向财务处提供下一月份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表按资金来源和项目填写(见附表1)。财政资金如发生直接支付、授权支付之间调整时基建处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调整计划表(见附表2)至财务。
第六条基建财务结合项目总投资和年度预算、基建经费用款计划等情况,向校财务申请下月建设资金使用额度。
第七条基本建设财政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支付时按照国家和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资金不能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如发生时,直接在校财务支出,并同时在学校财务、基建财务记账。基建财务保留相关凭证的原件,校财务使用复印件,并账时扣除。
第九条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的付款程序严格遵循《大连理工大学基建工程付款“两支笔”会签管理办法》,在项目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控制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学校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基建处按照项目年度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学校本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基建投资调整计划,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按规定时间上报学校和教育部。
第十二条基建投资计划和基建投资调整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追加投资或者增加无批复的投资项目。如有要调整投资,基建处应按教育部、学校规定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处对每个建设项目单独进行建设成本的归集核算,建设成本归属基建项目的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七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如律师费、专家评审费等。
第十八条 学校在项目建设期间取得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十九条学校暂不在建设成本中列支管理费。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基建处、财务处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对建设成本已经按项目归集核算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基建处应提供调整依据及说明,并经学校批准后提交财务处进行成本核算调整。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和相应程序支付工程款。合同是财务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预付款比例及扣回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否则财务不予付款。
第二十四条单项工程竣工后,财务处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未经审计处或审计处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
第二十五条工程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清算时由使用方验收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基建处审定后方可付款。
第二十六条工程结算价款支付严格履行“两支笔”会签支付审批程序,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财务不予受理。
第六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编制。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要求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处、财务处做好资料准备及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七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一条根据教育部批复后的竣工财务决算,基建处、财务处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财产价值移交报告单(见附表3),报送资产管理处办理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调增(减)工作。
第三十二条为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又发生的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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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资金用款计划表 |
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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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用款额度 |
备注 |
小计 |
中央预算 |
地方政府 |
自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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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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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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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教育部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调整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用款计划调整信息 |
项目代码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原支付方式 |
调整后支付方式 |
预算来源 |
调整原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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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结余或本年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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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经办人签字: 申请日期: |
附表3
工程竣工、验收、财产价值移交报告单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建筑面积(㎡) |
工程造价(元) |
工程性质 |
工程质量 |
主要施工单位 |
开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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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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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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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 |
财务处 |
资产管理处 |
校区管委会 |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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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项目建设发生在盘锦校区、开发区校区需校区管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