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纪委谈话室(以下简称“谈话室”)管理使用,确保“走读式”谈话安全有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谈话室是纪委工作人员依规对涉嫌违纪人员或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获取视听资料的专门工作场所。
第三条 谈话室由学校纪委机关直接管理,学校纪委机关指定专人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预约登记和设备维护等,确保谈话室正常运行。
第四条 学校纪委机关及二级纪检组织因工作需要均可使用谈话室,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纪委谈话室使用审批表》,报纪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情况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五条 谈话室使用前,使用单位需确定谈话安全责任人,负责谈话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并承担谈话人与被谈话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谈话期间,谈话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将被谈话人单独留在谈话室内;与当次谈话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谈话室。
第七条 谈话小组人员要保障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连续谈话不得超过4个小时,谈话室内不得安排餐食。
第八条 谈话小组人员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金属、玻璃等尖锐硬物。被谈话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在谈话期间由陪送人员妥善保管。
第九条 谈话期间,学校纪委机关对谈话室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谈话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同步录音录像,不得随意关闭音像设备。谈话人员应于谈话当天完成视听资料的光盘刻录备案。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小组不得在谈话室内留存任何物品,管理人员及时整理谈话室,保持谈话室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 因违规使用谈话室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