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指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各项资料。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管辖范围的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工作应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个人基本情况材料,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材料,包括问题线索来源、处置意见、处置结果、处分决定等;
(三)问责决定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六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应一人一册,以书面立卷为主,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第七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纸质材料实行专柜存放,电子档案实行非联网计算机存放,并设专人管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严禁私自存放。
第八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档案材料的归档分为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期归档两种形式。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一般使用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或扫描件。
第九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的转递必须通过专人或机要形式送取,并建立相应的转递收取登记制度。
第十条 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退休或死亡后,个人廉政档案继续保留三年。保留期满后,经纪委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按照相关保密规定予以销毁。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应规范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书面审批表。廉政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需要做好登记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归还。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禁提供虚假材料;
(二)严禁隐瞒不报廉政档案材料;
(三)严禁篡改、折叠、损坏廉政档案材料;
(四) 严禁擅自摘录、复制、拍摄、保存廉政档案材料;
(五)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廉政档案材料;
(六)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调阅廉政档案;
(七)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廉政档案内容;
(八)严禁查阅自己及有亲属关系的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对违反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规定和利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材料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